淮南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
淮南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
为了加强公共交通管理,维护乘车秩序,保障公共利益,依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制订本规则。
凡乘坐公共汽车(含中、小型公共汽车)的乘客必须遵守本规则,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,讲究文明礼貌,服从乘运人员管理,共同维护乘坐秩序。
一、 乘 车
第一条 乘客候车须在站台上自觉排队,依次先下后上;不得强行登车、吊车、拦车,服从值勤人员的管理。
第二条 主动照顾老、幼、病、残、孕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,其他乘客应主动给他们让座,不准躺卧、多占和站立在座位上。
第三条 赤膊、赤脚、衣着污秽、患传染病、醉酒和精神病患者无人护送的,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,不准乘车。
第四条 上车后应注意车厢内安全标志,拉好扶手杆,严禁玩弄和损坏车辆、车站上的机件设备及服务设施。不准自行开关车门、乘坐驾驶室和胁迫驾驶员开快车。严禁将头、手伸出车外、编织毛线、撑伞等危及安全行为。
第五条 车厢内禁止吸烟、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,不得兜售商品。
第六条 车辆抵达终点站,应全部下车,下客站不准上车。不得妨碍值勤人员维护乘车秩序。
二、 票 务
第七条 上车后应主动购票,所购车票保存至下车,以备稽查人员查验。
第八条 每位乘客可免费带一名身高1.10米以下儿童乘车。1.10米(含1.10米)以上的儿童乘车须购票。
第九条 车票限一次乘用,不得分程乘坐。车辆行驶途中因故不能继续行驶不予退票,可凭已购车票由乘务员安排换乘原线同方向车辆。
第十条 凡越站、无票、冒充职工等乘坐者由经营公共汽车的单位,按下列规定补罚票款,并出具收据:
(一)越站乘车,补罚人民币5元;
(二)无票(含使用废票)乘坐,补罚人民币10元;
(三)冒充职工乘车,补罚人民币15元;
(四)拒绝乘务、稽查人员验票,补罚人民币20元。
三、 携 带 物 品
第十一条 每一位乘客携带的行李物品总重量不得超过50千克,体积不得超过0.2立方米(即长、宽、高各58公分),长度不得超过1.7米。严禁携带易燃、易爆、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品以及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车。
第十二条 携带行李物品总重量超过15千克、体积超过0.1立方米的应购行李票。所购行李票同按程单人票计价。
第十三条 携带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,不得占用座位和妨碍通道,对利器、易碎、易污的物品必须包扎完好,不得沾污车厢和乘客;携带物品损坏自理。车厢拥挤时,不准携带行李物品上车。
四、 其 他
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而使他人遭受损害和损坏公物者,应赔偿损失或承担法律责任。
第十五条 凡扰乱公共秩序、危害交通安全、损坏车辆和车站设备、污辱、殴打、伤害值勤人员、乘客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第十六条 值勤人员应佩戴值勤标志,认真履行职责,听取乘客意见和建议,妥善处理违章事件。
第十七条 乘客对司乘人员违反工作职责和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提出控告。
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实施。原淮南市城乡建设局、淮南市公安局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三日公布的《淮南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》同时废止。
淮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
淮 南 市 公 安 局
一九九四年四月三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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